2006年8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明明不在场 怎会签大名
法院判决股东会的违法决议无效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徐治平

  ■维权原因:公司决议中有人冒签朱某的名字,擅自将他的股份转让掉。
  ■维权结果:法院判决股东会的违法决议无效。
  ■维权提醒:股东要有维权意识,若公司违背法律、侵害股东权益,股东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讨公道。

    股东:
  没签字,我怎么就转让股份了
  萧山人朱某是萧山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前不久,为了了解这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所有者权益,他向工商部门查询。没想到,查询的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从工商登记上看,他早在几年前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了!
  这家公司在1995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是3380万元。朱某是自然人股东之一,出资80万,占股份的2.367%。可是,朱某根本没有过放弃或者转让股东的行为。
  接下去了解的情况,让他更加吃惊。通过查询,该公司在2000年10月6日召开了股东会,在这次会议决议中,朱某的股权80万元就转让给了单某。根据这份协议,公司之后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了变更登记。
  可是朱某根本不知道曾经召开过那次股东会。再说,如果朱某的股权要转到其他人的名下,不仅朱某本人要到会,而且还要在股东会协议上签名同意才可能实现。
  如今的这一切“木已成舟”,又是怎么回事呢?
  很快,工商部门存档的该公司那份2000年10月6日签订的“一届六次股东会决议”,说明了问题。
  在这份决议中写着:“全体股东出席了会议,会议就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充分讨论,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朱某明白,只要他没有到场,就不能称为“全体股东”。
  在决议的第二项中讲到,同意把萧山某合作联社、职工持股协会和包括朱某在内的几个股东的共计662万元的股权,转让给单某。
  而在这份协议最后的“全体股东签字”中,朱某的大名赫然在目。
  这让朱某大吃一惊,但仔细一看,朱某肯定:这不是我的签名!

  法院:
  假签名,股权转让内容无效
  朱某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决定为自己的“不在场转让”讨个说法。
  他把该公司告到了萧山法院。朱某请求法院宣告2000年10月6日股东会决议第二项中有关其股权转让给单某的决议无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工商登记部门撤销相关的变更登记。
  今年年初,萧山法院受理了这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纠纷”案件。
  朱某的签名真伪非常关键。被告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申请笔迹鉴定。萧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书结论:“集团有限公司一届六次股东会决议”中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处“朱××”签名,“笔画搭配、运笔方向以及笔顺等反映不同,构成不同人书写习惯的特点”,不是朱某本人所签。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2000年10月6日召开股东会,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朱某到会,公司冒充朱某签字将其股权80万元转让给单某。2000年12月6日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近日,一审法院宣告,被告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10月6日一届六次股东会决议中第二项有关原告朱某股权转让给单某的内容无效。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撤销有关原告朱某股权转让给单某的变更登记。

  新《公司法》:
  违反法律,决议无效
  庭审中,被告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从决议的时间看,该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朱某知道股权被擅自转让就在诉前,且股东的权利既包含财产权,又包含人身权,所以时效没有超过。
  被告公司认为,原《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的意思方式和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其认为本案中的决议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没有经过朱某的同意,转让了朱某的股权,公司既没有经朱某追认,也没有在事后取得处分权,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据了解,股东对相关决议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相关内容的情况,之前也有。但在具体实践中,法律上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条文给予支持。而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的第22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同时,“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或者宣告该决议无效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这一条是现行《公司法》的新增条文,为此案的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